“新国九条”出台,取消红利税应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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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被称为“新国九条”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指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而在这份纲领性文件里,现金分红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提出要“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

那么,在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的背景下,如何“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呢?在这个问题上,取消红利税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伴随着“新国九条”的出台,取消红利税有必要提上日程,而且是迫在眉睫,越快越好。“新国九条”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将其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一方面是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要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还要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此外,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不仅限制大股东减持,而且还要对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新国九条”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让上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但红利税的征收,显然违背了这一意愿。根据目前红利税的征收办法,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如此一来,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的投资者来说,至少需要缴纳10%的红利税,这意味着股票的投资价值直接削减了10%。

不仅如此,对于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投资者,原本是可以免征红利税的。如果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比如半年分红一次,那么投资者的持股时间就有可能还不满12个月,如此一来,投资者就要缴纳红利税了。相反,如果是一年分红一次的话,投资者就有可能不需要缴纳红利税。因此,目前红利税的征收,是妨碍一年多次分红政策的实施的,投资者会因为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而纳税。这显然是与“新国九条”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在“新国九条”提出要“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的情况下,有必要把取消红利税提上日程。

而且,红利税的征收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不公平,是损害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因为红利税是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个人投资者。所以,尽管同样是投资同一只股票,同样接受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但在上市公司分红之时,机构投资者不需要征收红利税,但个人投资者却要征收10%或20%的红利税。因此,红利税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不公平。

特别是置身于股市之中,个人投资者获利并不容易,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其实是亏损的。因此,红利税的征收对个人投资者是落井下石。这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收税行为必须予以叫停,毕竟红利税的征收与“新国九条”所主张的“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此外,红利税的征收扭曲了股票的投资价值,让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亏损越大。比如,某股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10元,上市公司每股分红0.50元,红利税的征收比例为20%,这样在经过除息处理并缴纳0.10元红利税后,投资者每股亏损0.10元。同样情况下,上市公司每股分红如果提高到1.00元,那么投资者缴纳的红利税就提高到0.20元,这意味着投资者每股亏损0.20元。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不分红,投资者才不会因为分红而出现亏损;反之,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亏损就越多,因此,红利税的征收完全是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扭曲。特别是在“新国九条”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的背景下,这种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因此,红利税的征收必须予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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