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立法工作一波三折,原子能法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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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原子能法草案的8章53条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整合了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在“双碳”目标下,核能的作用将更加凸显。然而,涉核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被称为该领域母法的《原子能法》至今尚未出台。

4月23日,原子能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中国相继颁布了十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制定原子能法,将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秉持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增强中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增强立法协同性,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该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刘久,参与了原子能法草案的研究工作。她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原子能法》在涉核法律体系中扮演着基本法的角色,然而在40年的核电发展历程中,这部至关重要的法律仍然缺位。“与2018年颁布实施的《核安全法》相比,《原子能法》的涵盖范围更为广泛。《核安全法》主要聚焦于核安全方面的规范。因此,对于我国民用核工业的发展而言,《原子能法》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55台,装机容量5703万千瓦,居全球第三,次于美国、法国;在建核电机组数量则排名世界第一。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预测,中国在运核电装机规模有望在2030年前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曾任中核集团总经理的顾军此前表示,作为原子能领域基本法律的《原子能法》长期缺位,致使中国在该领域立法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一些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方面制定的,众多核领域基本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部门规章偏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各自为政,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等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过程太复杂了。”曾参与《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一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原子能法》的立法进程可谓一波三折。1984年,随着国内核电的起步,中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式起步。1985年,中国开始起草《原子能法》,但历经多次修改和讨论,各部门意见始终未能统一。

后因核工业体制调整和管理体制问题,立法工作被搁置。1998年,国防科工委接手立法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修改,形成了《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多个部门征求意见。然而,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导致立法工作被搁浅。至今,《原子能法》的立法进程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刘久向第一财经记者介绍,此次原子能法草案的8章53条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整合了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明确的是,本草案更倾向于原则性立法,而非对具体制度的详尽阐述。这意味着,未来《原子能法》正式实施后,仍需依赖更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地和实施。在此立法设计下,中国民用核工业将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稳健地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