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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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在从“雾霾”“黑臭”等感官指标治理,向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阶段发展,新污染物治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目标,到2035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近年来,我国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等方面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我国将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纳入黄河保护法,该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要求。2020年公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源头准入等管理。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明确对14种类具有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明确部门任务分工,有序部署推进。加大对地方相关部门、企业的指导帮扶力度,推动新污染物治理的清单化、项目化、责任化管理。组建由院士、知名专家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积极主动围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研究。  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部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将新污染物治理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设置化学品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绿色替代内容。同时,推进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研究等。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研究,提升创新能力。紧扣《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要求的“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创新思维,研究高通量等新技术新方法。  自《行动方案》印发实施以来,新污染物治理各项任务有序推进。但也要看到,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长期且系统性的工作,仍面临不少挑战。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制度和技术保障方面仍存在短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在立法研究上,进一步研究政府、企业和公众在新污染物治理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的管控对象、适用范围和衔接机制。在立法进程上,抓住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从全局性、系统性、协同性的高度,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依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保驾护航。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以解决现实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快设立并部署实施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建立支撑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预测模型体系,统筹科研资源力量,集中攻克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核心技术。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谋划实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建设相关工程,提升专业技术机构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四是注重规划引领。锚定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治理目标,以实施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从战略层面统筹规划新污染物治理,明确目标指标、管控路径、管理模式等任务,围绕调查监测、风险筛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等方面,谋划布局重点任务和重大治理工程,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