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综合审查认定
访问量:98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4月10日,环保组织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向野象谷景区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认为,让大象做出表演行为,要通过象钩、针扎等“虐待”才能实现。野象谷里的大象表演,说明景区“虐待”了大象。

原告提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虐待大象、将救助的大象放归野外、让公众看见大象生活场景后台等。被告则辩称,景区相关证照齐全,不存在虐待大象的行为。

去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野象谷大象展示取食瓜果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案涉亚洲象

存在被虐待的情况、这起公益诉讼案中,野象谷是否存在虐待大象的情况,是广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据此前报道,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于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中,提到了用象钩、矛、钉子等工具驯练大象完成特定动作。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认为,《驯养方法》中提到的驯练动作,不仅会给大象的身体带来严重的损伤,还会使大象在反复的残酷驯练中受到心理损害,这是证明景区“虐待”大象的证据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虐待野生动物通常指行为人为达到摧残、折磨野生动物的目的,故意非法对野生动物实施残害,使野生动物遭受不必要的剧烈痛苦,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形。

法院认为,结合亚洲象的实际生理情况,《驯养方法》未达到对亚洲象摧残、折磨、残害的程度。此外,亚洲象体检报告、大象健康档案等证据证明,经相关职能部门监测、检查,野象谷景区驯养繁殖的亚洲象健康状况良好,身体无受虐待痕迹,无皮肤病之类的传染病,心肺、肠胃功能正常。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在驯养过程中采用了虐待方法,也无证据证实案涉亚洲象存在被虐待的后果。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相关部门选定具备条件的救助象

开展放归试验和回归研究“羊妞”“龙龙”是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救护的亚洲象。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西双版纳野象谷”短视频账号发布了“羊妞”“龙龙”踢足球的视频。原告等环保人士认为,大象在野外不会踢足球,“龙龙”和“羊妞”踢足球是人为驯练的结果。

▲“龙龙”踢足球视频截图

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曾提出质疑:位于野象谷景区的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与景区是何关系?该中心是否以表演为目的驯练从野外救助的大象,延误了大象的放归?

据二审判决书,2002年6月20日,原国家林业局批复建设野生动物拯救与繁育工程项目——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现名称为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野象谷景区根据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该中心收容救助的亚洲象进行饲养并提供日常运行经费。野象谷景区与原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并非同一主体;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收容救助的亚洲象不属于野象谷景区,不参与野象谷景区的展演。

二审法院认为,小象追逐足球玩耍的场景属幼年亚洲象天性的自然流露,并非进行驯练,更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对两头小象实施了虐待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专家咨询意见,野象谷景区圈养的亚洲象并不适宜放归野外;西双版纳州亚洲象保护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亚洲象种源繁育及救助中心在2005年至2023年多次对野生亚洲象实施救助,并在救助后对符合放归条件的9头亚洲象当场放归。该中心现有收容救护的亚洲象9头,主管部门已选定具备条件的救助象开展放归试验和回归研究。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包括野象谷景区在内的云南多个景区陆续优化了大象表演内容,获得多方人士认可。野象谷景区的大象不再摇头晃脑地“跳舞”、驮人、踢足球,改为取食瓜果、喷水花等更接近“自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