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最高法近期密集发声并透露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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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最高检、最高法集中关注。近期,“两高”先后发声,这其中有三方面值得关注。

关注1:司法态度、该惩处的依法惩处,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近期,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这是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提到的。

显然,“近期广泛关注的讨论”正是由“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引发的。3月10日,邯郸一名初中生被杀害,嫌疑人系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经通报迅速掀起讨论热潮。讨论聚焦于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有限制地下调至12周岁。对于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立法显得非常谨慎。首先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其次,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就是说,杀害邯郸初中生的3名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最高检是否核准追诉。

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提到,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只是应勇在调研时谈及的多个话题之一,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注意到,此后,应勇又两次提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3月27日至28日,应勇在内蒙古调研时强调,要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既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4月8日,应勇给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学员授课。在课后交流时,他再次提到“要全面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零容忍,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加强预防和治理”。

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该案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在4月16日的通报中,最高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亮明态度,提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通报还提到,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关注2:存在问题、分级干预措施不够完善,“问题少年”教育矫治程序虚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最高检、最高法提到一个共同方面: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措施不够完善,“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矫治,逐步发展演变成犯罪。”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指出。

最高法在通报中指出,“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导致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罗海敏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还不够科学、清晰,教育矫治措施执行过于绵软、缺乏强制力。

罗海敏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过于笼统、混杂,其中既涵盖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治安违法行为,也包括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事实上,这两类行为无论在行为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未成年人矫治难度等方面都存在显着差别,将两者置于同一等级、适用同等干预措施事实上模糊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使得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严重罪错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精准干预。”“各级干预措施种类偏少、区分不细、衔接不足的状况,也使得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罚到底’和‘一放了之’的两极分化态势。”罗海敏称。

关注3:两个方向、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对此,应勇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

最高法表示,应当尽快改变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健全完善,罗海敏建议,其一,应当深化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的认识;其二,应当重点完善干预体系的协调性、衔接性,对已经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单列一级,在处置待遇上与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作更加清晰的界分;其三,应当强化干预体系的实践操作性,对适用各项干预措施的具体程序予以细化,避免程序虚化;其四,应当加大对各级干预措施的执行力度,改变教育矫治措施执行过于绵软、缺乏强制力的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明确要“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便主张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她此前提出,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击的思维桎梏,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

在苏明月看来,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对此,她提出,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

苏明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少年司法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案件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司法分流,特别严重的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判处监禁刑后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间阶段的留在少年司法审理处分,可以判处到少年矫治院,并根据科学评估结果,转出恢复自由。

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建设一直在推进中,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均有一些特殊规定,以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虽然与部分学者呼吁建立的“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此次最高法的表态可以看到官方对少年司法“独立”的认可。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