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前募投项目环评重新报批 永臻股份招股书涉嫌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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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等待上市的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光伏边框产品为主营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永臻股份IPO过会前,招股书和关于交易所问询函的两轮回复报告,均隐瞒了募投项目环评报告需重新报批且正在编制这一重大信息,只称“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均已齐备”。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永臻股份招股书涉嫌虚假记载,其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并以虚假信息误导交易所蒙混过会,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应对公司采取纠正措施。

舆论质疑募投项目未批先建 企业称建厂房无需环评

2023年9月26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8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永臻股份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永臻股份说明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新增产能消化的可行性。

招股书显示,永臻股份IPO拟募集资金17.25亿元,除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外全部用于“铝合金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一期光伏边框工程”,项目由永臻股份子公司永臻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项目环评备案号为“芜环行审34号”。

《经济参考报》记者检索公开信息发现,该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过程一波三折。2022年12月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窗口发出的《关于退回永臻芜湖铝合金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函》显示,因报告书中项目建设与主要环境保护配套措施的时间衔接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问题,该局建议永臻芜湖对报告书充分论证后再行上报。

2023年1月3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永臻芜湖重新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受理公示;同年2月22日,永臻芜湖环评文件获批,文号即为前述的“芜环行审34号”。

此前,永臻股份芜湖募投项目的建设已经开始。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为此,多家媒体对永臻股份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了公开报道。

多个公开信息印证,永臻芜湖早在2022年6月就举行了开工奠基仪式。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转发的芜湖新闻网2022年6月9日发布的《总投资80亿元的永臻光伏项目在繁昌开工》一文称,6月8日上午,繁昌区2022年第二季度招商引资项目集中开工,其中包括总投资80亿元的永臻芜湖项目,预计实现年销售收入230亿元、年纳税5亿元。

芜湖市繁昌区委宣传部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繁昌发布”2023年2月15日发布的文章显示,该项目土建工程负责人朱杨武称,项目三车间、四车间主体已建设完成,具备设备安装的条件,其余车间正在建设,计划8月份试投产。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帮扶组在芜湖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督查,发现永臻芜湖项目、翡翠天境等建筑工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重视不足、意识淡薄。

上述问题也引起了交易所的关注,并在2023年7月27日向永臻股份发出的二轮问询函中的“问题6 关于募投项目”要求说明:“募投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进程和当前进展,募投项目的具体开工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募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签署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的永臻股份二轮问询回复报告就此称,媒体报道与实际情况略有差异,永臻芜湖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前开工建设标准化厂房,主要设备尚未安装。根据规定,标准化厂房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因此,永臻芜湖的厂房建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而提前开工建设的情况,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永臻股份还回复称,2022年6月8日项目奠基仪式系应繁昌区政府要求参加的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活动,并非正式开工建设。永臻芜湖2022年7月陆续开始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修建道路、土地整平、清淤等,并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标准化厂房。

耐人寻味的是,2023年8月4日,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称,永臻芜湖于2022年8月开工先期建设标准化厂房,于2023年2月22日取得环评报告审批意见。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永臻股份二轮问询回复报告明确强调称:“截至发行人首次申报前,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均已齐备。”此外,无论是签署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的永臻股份招股书,还是签署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永臻股份招股书,均强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批准本项目并出具了审批意见,项目环评备案号为“芜环行审34号”,同意项目建设。

重新报批“露马脚” 招股书或故意隐瞒

就在永臻股份信誓旦旦向交易所强调“募投项目手续齐备”“实际并未开工”之时,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的一份重新报批文件,让永臻股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问题浮出了水面。

2023年11月16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永臻芜湖铝合全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受理了永臻芜湖铝合全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11月30日。

与前述公示内容同步公开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的《永臻芜湖铝合全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永臻芜湖铝合全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显示,在永臻股份二轮问询回复报告落款日期的前一天,永臻芜湖委托南大环境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日,永臻股份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网络公示。2023年9月11日,永臻芜湖又在永臻股份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9月11日-9月22日。2023年10月,该报告书才完成编制。

也就是说,在募投项目环评报告仍在紧急编制且需重新报批的过程中,永臻股份完成了向交易所报送二轮问询回复报告、招股书等公开披露材料。但这些材料无一例外地隐瞒了“重新编制环评报告”这一重要信息,并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的招股书等蒙混交易所及上市审核委员会,最终得以“成功”过会。

直到今年1月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永臻芜湖铝合金光伏边框支架与储能电池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才正式通过项目环评,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重大变动细节曝光 是否失职尚待深究

永臻股份募投项目为什么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到底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动?《经济参考报》记者仔细研读《重新报批稿》发现,该募投项目自始至终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评。

《重新报批稿》显示,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永臻芜湖在建设过程中涉及“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以及“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等变动,且属于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南大环境称,该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包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工序和阳极氧化工序,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0年12月13日,远在永臻芜湖项目落地实施之前。此外,该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也是一直未发生变化的事实。

《重新报批稿》称,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本次为重新报批,性质为新建。《重新报批稿》公开的《表1.4-1重新报批前后项目变化内容表》显示,规模方面,重大变动界定原则为“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具体来看,重新报批前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9.9088t/a、挥发性有机物4.1867t/a”,重新报批后变化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8.9588t/a、挥发性有机物4.2371t/a”。

生产工艺方面,该项目从原来的5道工序变化为6道工序,增加了“模具加工”工艺;在环境保护措施方面,脱漆炉废气排放新增2个废气主要排放口。此外,该项目的用水量、天然气年用量也不同程度增加,同时新增了1座30平方米液氨房、表面处理车间循环冷却水塔、1座117平方米化学品库、表面处理车间化验室等。

记者研读《重新报批稿》还发现,在《表4.1.1-1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一览表》中,31项主体工程均显示为“已建成”状态,包括深加工车间、化学品库、预处理车间、硫酸储罐区、氮气站等。由于《重新报批稿》编制完成时间为2023年10月,这些已建成的建筑物最迟在此时间之前已完成。

记者注意到,《重新报批稿》还称,该项目再生铝冶炼过程中涉及二恶英排放,综合考虑后,将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以厂界为边界设置200m环境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的小墩村、垄梗村已纳入拆迁计划,项目建成前将全部拆迁。鉴于此,《重新报批稿》强调,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拆迁完毕的前提下,项目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募投项目环评报告需要重新编制这一重大信息,不仅应在招股书、问询函等文件中公开披露,还应向交易所及时报告,以供交易所审核决策参考。而对上会时若故意隐瞒重大变动信息且虚假记载并误导上市审核委员会过会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在专项核查后对其涉嫌信披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暂停其上市资格、程序等。此外,中介机构也可能因此被调查。《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永臻股份涉嫌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涉嫌未批先建及居民拆迁信息披露等问题致电致函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回复。针对永臻股份IPO存在的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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